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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征求意見稿)》。明華電子自主研發的MH3052型 真空箱采樣器全程參與本標準的驗證工作。
本文對該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
與現行標準進行解讀比較
供相關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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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適用范圍
—— 刪除廢氣溫度須低于150℃的限制。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氣袋采樣法。
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的現場采樣。
適用于本方法的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在方法規定的分析時效內氣袋保存回收率不低于70%的要求。
—— 調整目標化合物項目61種 → 57種。
新增 乙酸丁酯
刪除 丙烯腈、氯苯類和多環芳烴類等項目
Part02 方法原理
—— 引入冷凝(除濕)預處理方法,提升高溫高濕工況下的廢氣測量精度。
—— 新增稀釋采樣法,便于便攜式儀器現場分析。
排氣筒排放的廢氣經直接采集,或冷凝(除濕)、定比例稀釋等預處理后采集并保存在氣袋中。
Part03 試劑和材料
—— 完善氣袋質量要求。
Part04 儀器和設備
直接采樣法采樣系統:
直接采樣法采樣系統由采樣管線和真空負壓系統等部分組成。根據廢氣溫度、水分含量和待測物質特點,需要時可在氣袋采樣箱前串聯冷凝(除濕)裝置,對廢氣樣品進行必要的預處理。
Part05 采樣
a 采樣點位布設
按照GB/T 16157和HJ/T 397等標準的規定,確定采樣點位。
b 采樣前準備
在開展現場采樣前,監測人員應對廢氣排放特征進行預調查,初步判斷揮發性有機物的組分類別、濃度范圍,以及廢氣溫度和水分含量等排放特征,并參考附錄,選擇適用的氣袋采樣方式,必要時可在正式監測前進行預采樣或使用便攜式監測設備進行初測。
c 采樣方法選擇
●通常情況可使用直接采樣法;
●廢氣濕度≥15%,且待測物質為非水溶性VOCs組分時,使用串聯冷凝(除濕)裝置的直接采樣法;
●廢氣溫度≥150℃,應根據組分性質與濃度水平,使用串聯冷凝(除濕)裝置的直接采樣法或稀釋采樣法;
●廢氣預估濃度超過分析方法校準曲線范圍,使用稀釋采樣法,或按分析方法的規定執行。
d 采樣系統氣密性檢查
直接采樣法采樣系統氣密性檢查包括采樣管線和氣袋采樣箱的氣密性檢查,也可使用符合技術要求的儀器預設功能進行采樣管線和氣袋的氣密性檢查。
Part06 樣品保存與分析前準備
—— 延長樣品分析時效(8h→48h)。
氣袋樣品在常溫下避光保存,在相關分析方法規定的樣品保存時間內完成分析。分析方法未作規定的,宜在采樣后48h內完成樣品分析。
—— 細化加熱分析操作步驟。
如有液滴凝結現象,需將氣袋避光均勻加熱5min ~ 10min,加熱溫度宜控制在80℃ ~ 100℃,最高不超過120℃,待液滴凝結現象消除后快速取樣分析,且不得再次加熱分析。
Part07 質量控制
—— 增加采樣系統檢查和清潔保養、氣袋空白檢查、加熱釋放檢查和氣密性檢查的要求,明確了各項檢查的質量控制要求。